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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高艳东
批量恶意注册,是指以不正当使用为目的,如以营利或者破坏性攻击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以人工手动方式不断重复进行大量注册,或者通过软件程序进行自动化的批量注册,创设网络账户的行为。
批量恶意注册后的账号,多被出售用于非法活动,如虚假交易、诈骗钱财、网络攻击乃至恐怖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恶意注册已经形成了分工精细的产业链,从业人员有几十万人,使用的非实名手机黑卡上亿张,上游产业链月走账达2000万元。像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样,恶意注册就是伪造网络身份证的行为,对手机实名制和网络诚信体系构成巨大威胁。打击虚假网络账号是治理网络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恶意注册的虚假账号,是网络犯罪之源。维护网络安全,最有效和简单的方法,就是控制住网络和平台账号。恶意注册形成的大量虚假账号,既影响了网络交易安全,更危及社会稳定,需要刑法介入。
在选择罪名时,应当通过合理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恶意注册等妨害网站和平台业务的行为。这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欺骗手段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
恶意注册人使用非实名制、非本人的手机号码,接受验证码,在网站上使用虚假信息,是一种欺骗性注册。例如,按照淘宝网等的注册程序,页面会出现“请输入你的手机号码”对话框,“你的”当然是注册者的手机,而恶意注册者输入了以非法途径获得的黑卡号码,属于“输入虚伪信息”的欺骗手段。
这种欺骗手段,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虽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定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对物的暴力),但是,把“其他方法”解释为包括欺骗手段,符合同类解释规则。
刑法同类解释追求的是目的相同——对法益造成相同损害;语言学上的同类解释,追求的是词义相同——可以互相替代使用。
国外刑法也认为对物的暴力和欺诈手段属于同类行为,如意大利刑法第513 条规定:“采用对物的暴力或者欺诈手段妨碍或者干扰工业或者贸易活动的……。”就是把暴力和欺诈作为同类行为加以规定。
因此,恶意注册时输入非实名手机号码、虚假信息,属于以“欺骗手段”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如何理解“破坏”的含义
如果“破坏”需要达到使经营崩溃或无法运转的程度,则多数恶意注册行为无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恶意注册主要针对知名网站和平台,如淘宝、腾讯、新浪等,只有热门网站和平台的账号才有获利价值。知名网站和平台资金雄厚、技术强大,会提前考虑恶意注册问题,增加服务器的空间,以技术手段确保恶意注册的大量账号不会明显影响到正常账号的使用。因而,知名网站和平台可能永远不会出现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
“破坏”在刑法中有多种含义,应当参照秩序型犯罪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破坏”是一个动词,在刑法中,破坏后面连接的词语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具体实物,如破坏交通工具;二是某种社会活动,如破坏集会、游行、示威;三是某种秩序或状态,如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监管秩序。如果“生产经营”属于具体实物,可以把“破坏”解释为完全毁坏、崩溃,但显然不是。
总体说来,“生产经营”的词义性质介于社会活动和某种秩序之间,解释“破坏生产经营”就应当以破坏社会活动和破坏秩序犯罪作为参考。“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法定破坏行为之一是“扰乱”;而“破坏社会秩序”中的“破坏”就是局部改变或影响,因为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多数情况下只是导致社会秩序发生局部改变或受到轻微影响。因此,“破坏”(生产经营)就是扰乱、影响或者改变。
应当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其实就是干扰、影响,和“妨害”是相同意思;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理解为妨害生产经营罪。
事实上,我国刑法也认可“破坏”与“妨害”的等同性。如破坏选举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罪名和法条的对应关系,“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破坏选举,根据最简单的语法逻辑,“破坏”就等于“妨害”。因此,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解释为妨害生产经营罪,符合我国刑法的立场。
长期以来,面对恶意注册、恶意差评等妨害业务行为时,司法机关不敢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原因在于,恶意注册只是“妨害”而没有“破坏”网站经营。而把“破坏”解释成“妨害”后,处理恶意注册的困境就迎刃而解。
合理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后,可以从容应对我国参差不齐的多元经营模式。“残害耕畜”足以应对刀耕火种的农业文明,“毁坏机器设备”可以应对机器轰鸣的工业社会,“其他方法”需要应对键盘声声的互联网经济。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让古老法条发出现代光芒,既打击农业时代的妨害业务行为,又惩治互联网时代的妨害业务行为。